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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12

📝多階段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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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12

📝多階段行政處分📝

🔎重點整理🔎

最高行政法院83年3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營利事業欠稅其負責人 (原告) 是否有限制出境之必要,係由財政部決定,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無從審查財稅機關決定之當否,是於財政部函請該局限制出境同時將副本送達原告時,應認為已發生法律上之效果,即為行政處分,得對之請求行政救濟。本院七十二年十一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應予變更。

✏️考題觀摩✏️

台北市政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於2005年4月20日公告「民間參與投資興建暨營運北投線空中纜車計畫」,進行招商。乙、丙公司均參與投標,之後乙公司獲選為該計畫之最優申請人,並於2005年12月13日與台北市政府簽訂「民間參與投資興建暨營運北投線空中纜車投資契約」。
乙依約應興建若干纜車車站,其中終點站計畫於陽明山國家公園內設置,國家公園係由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管理處管轄。乙乃於2005年11月間向內政部營建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申請興建終點站纜車車站的建築執照,陽明山國家公國管理處並於2006年6 月2日審核通過,核發A建照執照。惟環保署於2006年7月21日以B函函知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並未函送副本於乙),認為該終點站之開發項目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未完成環境影響評估審查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遂於2006年7月26日以C函函知乙,「有關貴公司北投線空中纜車BOT案山上終點站素地開發案,其規模達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而未經完成審查,故貴公司領有本處A建造執照許可無效,請查照。」乙對 B 函、C 函均不服,主張系爭開發案毋須進行環評審查,已核發之 A 建照執照亦非無效。請詳細分析說明 B 函、C 函之法律性質,以及乙對之所可能採行之法律救濟途徑與理由構成。(97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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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雲 本名:劉逸中 學歷: 東吳大學政治系 2005-2009 臺灣大學政研所 2009-2011 政治大學科法所 2017~ 經歷: 地特三等一般行政及格 2010 律師高考及格 2018 現職: 老師、執業律師、好為人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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